月湖区一男子醉酒驾车接连撞三车被判刑

2018-07-21 09:46:28 鹰潭日报社记者 叶洁群 通讯员 孙振辉

醉酒状态下还驾车前行,致使与其他3辆汽车连环相撞。近日,被告人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月湖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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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赣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鹰潭市体育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谐小区南门附近公交车站台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由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离开现场,继续行驶至体育馆路与金桥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又撞上同向行驶由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事故发生后,再次驾车离开现场,继续行驶至体育馆路与206国道交叉路口时,撞上李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红灯的小型普通客车,随后又撞到206国道西侧道路绿化带。最后,杨某弃车离开现场,造成王某、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天17时左右,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经检测,杨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克,为醉驾驾驶标准的两倍多。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夏季晚上亲友聚会增多,喝酒的机会也增加。在此时,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否则可能触犯刑法。不要为一时畅快、哥们义气后悔终生,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您身边的朋友酒后要开车,也请您及时制止,这不仅是为了他的安全,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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