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支持川陕革命老区 振兴发展配套财税政策 何平这样建议

2019-03-20 09:30:24 巴中日报

何平


一、出台配套财税政策的必要性


川陕革命老区(以下简称老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第二大苏区,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和巨大牺牲。受历史、自然、地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老区财税一直存在严重困难,制约了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四川省为例,地处老区的绵阳、南充、广元、巴中、达州5市,经济总量较小、产业结构不优、财税基础薄弱,2017年税收仅占全省税收的11.4%,人均税收2433元、不到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税收结构不优,税收规模较小,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贡献不足,财政增收后劲乏力,2017年非税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3.4%,高于全国、全省非税收收入占比27.1和11.3个百分点;特别是“营改增”后,原100%归地方的营业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的增值税,进一步减少了地方级收入。


为推动老区加快振兴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7月27日印发《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财政、金融、投资等八个方面的支持政策。但是,《规划》涉及财税方面的政策还比较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配套财税政策,老区现行享有的主要是一些“通用”的财税政策,存在针对性不强、门槛较高、力度不够等问题。如:享受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且转移支付规模较小、力度不够;享受的税收政策主要是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老区的企业来说门槛较高,一般很难享受到,对老区经济发展拉动效应不明显。


因此,出台支持老区振兴发展的配套财税政策,既是解决老区财税困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确保《规划》有关财税政策落细落小见成效的迫切要求。


二、出台配套财税政策的依据


《规划》明确提出了“研究提高老区矿产、油气资源开发收益地方留成比例”“鼓励资源就地转化和综合利用,增加资源地天然气留存指标,强化国家资源开发对老区当地发展的拉动效应”等原则性政策,为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财税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坚实基础。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1644号)明确要求:“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加大对川陕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财税政策,是加大支持力度、解决突出困难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建议出台的具体配套财税政策


(一)提高老区天然气资源开发收益地方留存比例。将天然气行业税收中的中央分享部分全部留在老区;调整中石化天然气征税办法,比照中石油在老区井口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在老区取消天然气资源税各类优惠政策,统一按6%税率征税。


(二)厚植老区天然气资源就地转化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势。着眼于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增加老区用气指标,支持老区就地开发利用,培育壮大重点税源。中石化、中石油在老区中心的巴中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开发利用天然气,并允许老区企业或政府参股投资,成立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参与收益分配,做强GDP。


(三)调整老区的中央和地方税收分享比例。对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由50%提高为70%;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由40%提高为60%。


(四)对设在老区的中央金融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就地预缴,在老区的中石化、中石油分支机构就地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在老区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将增值税预征率提高1-2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就地预征并将预征率提高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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