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9-04-20 08:00:31 鹰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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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凌晨2时50分许,龙虎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村民舒某报警:一辆大挂车在206国道仙水岩路段撞到路桩、警示牌和大树后逃走,请求出警。

值班民警顾汉磊接到报警电话后带领两名辅警快速赶到现场。经勘查,现场一个警示牌和公路百米桩被撞到在路边,另有一棵树被撞倒横拦在路中间,直径约30公分的大树已经被舒某移至路边。据舒某说,当时他正在国道边的家里睡觉,就在报警前十分钟的样子,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待他出来后,凭借路灯灯光看到一辆红色豫P开头的半挂车在现场将头车车尾呈“V”字形的车身调整后就沿206国道往金溪方向驶去,但因时间不长,舒某并未记清车牌号码。

民警在得知以上情况后便兵分两路,由民警顾汉磊带一人驾车沿206国道追查嫌疑车辆,其他人在现场清理树枝树叶,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追查,民警仍未找到嫌疑车辆。调取现场附近的卡点视频图像,在大量的视频图像中,结合民警现场试验获取了肇事车辆经过卡点的时间段,终于找到了疑似符合肇事车辆特征的嫌疑车,锁定了车辆牌号。随后根据公安交管平台查询到该车驾驶员的联系方式。经询问,该车驾驶员黄某对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当日清晨2时38分左右,黄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9C0XX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金溪方向沿206国道往鹰潭方向行驶。当行驶在206国道仙水岩弯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滑,挂车甩尾将路边的警示牌、百米桩和行道树撞到后,由于惯性作用车身和车头呈“V”字型,心存侥幸的黄某认为自己车子没有损失也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调整车身后就往金溪方向逃逸。

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龙虎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黄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元、驾驶证记12的处罚。

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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