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公布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请您提意见!

2019-09-05 11:34:52 鹰潭在线

广告.png

关于公开征求

《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8月22日,鹰潭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草案及其说明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鹰潭人大网、鹰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鹰潭在线客户端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鹰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0日。

通讯地址:鹰潭市经济大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335000

联系人:何再胜 电话:6261126 传真:6441217

电子邮箱:ytrdfgwbgs@163.com

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鹰潭市智慧城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政府事务、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深度融合,产业发展智能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的城市发展新模式。

第四条 本市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域一体、统筹规划,创新驱动、协同共享,产业提升、深化应用,惠及民生、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协调机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并将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的规划编制、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联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统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粮食、网信、教育、卫生健康、金融、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人才、人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

第八条 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数字经济等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及相关领域的智慧城市专项规划,经同级智慧城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公开发布。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感知设施及其支持环境。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第十三条 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单位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动既有基础网络整合提升,促进下一代通信网络、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发展,提高基础网络服务能级。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动移动物联网网络、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实现移动物联网网络全域覆盖、工业互联网网络创新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提升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承载能力,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外网承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基础环境,提升服务能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迁移到云数据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数据中心落户鹰潭,发展行业云平台。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进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公共建筑、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主体工程用地范围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定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第十八条 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等公共资源应当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应当对所有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及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拆除、迁移或者损坏信息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应当根据地区人口、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设立前依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移动物联网等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等领域标准制定、测试认证、产业服务的能力,推进数字经济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快物联网等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投融资机制。

鼓励、支持国内外数字经济相关企业落户产业园区、基地,加强本地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培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相关企业、机构组建数字经济产业联盟,开展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评估、企业合作等工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或者联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创新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引进、研究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活动。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新兴产业先行先试政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形成可推广的示范应用。

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新一代信息技术攻关与关键设备研发,加大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

支持成熟的物联网相关产品纳入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鼓励优先采购已纳入省、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升级改造,推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铜、眼镜、水务、大健康等生产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数据采集、传输与集成处理,提升企业生产、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旅游、金融、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和完善全域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中心)及基础设施,加速促进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快服务业向数字化转型,提升本市服务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和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升级、完善,建立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农业农村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第五章 智慧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开展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城市决策指挥平台、智慧城市体验中心等市级智慧城市综合性平台。

第三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提高各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城乡规划多规合一,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快推动城乡一体化公共安防视频监控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智能监控网络,拓展监控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涉及公共场所的视频资源接入公共安防视频监控体系,推动跨层级、跨区域、跨行业视频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安全生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智能监控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和应急联动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分析、环境质量管理和应急调度指挥的智慧化。

第三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完善教育信息基础设施,整合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推广智慧教育,创新教学模式、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教育机构建设在线教育平台,推广在线课程等教育新模式。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基础数据库,完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人口计生等业务应用系统。

鼓励医疗机构建设在线诊断查询、网络预约挂号、远程医疗服务等系统,支持开展人工智能诊疗、医用机器人、疾病监测预警等应用,提供面向各类群体的智慧医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通监测体系,开展交通运行状态监测预警、趋势分析及智能管理决策,推广交通信息服务等智慧交通应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整合运政管理信息,搭建智慧交通综合管控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经营者扩大运输业务领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社保、智慧养老、智慧社区、智慧文化等管理、服务新模式,促进公共服务资源高效利用,创新优化智慧管理、服务体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智慧城市建设资金。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智慧城市建设。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智慧城市建设人才引进政策,组织引进智慧城市建设所需人才。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大专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智慧城市领域的创新型人才。

人社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产业和行业人员进行智慧城市知识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网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防御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四条 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信息化标准和技术规范。

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统计制度,制定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数字经济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发布数字经济统计报告。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依法制定智慧城市技术、产品、服务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智慧城市建设及管理有关部门在智慧城市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当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其工作人员在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法定事由拒不将原有系统向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迁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基础设施经营单位拒不共建共享信息基础设施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其负责人,对其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入公共信息交换平台而未接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19年8月22日在鹰潭市第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信息办主任  胡海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国已经有部分城市制定出台了智慧城市立法条例。目前,银川、杭州、济宁、大同等城市围绕智慧城市制定立法条例,推进智慧城市的法制化,明确了智慧城市体制、机制、规划编制、实施和财政资金安排等事项,确定了智慧城市规划的直接上位规划依据、编制主体、执行效率等。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抢抓03专项试点示范的历史机遇,物联网产业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盆景”到“风景”的华丽蜕变,走在了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前沿。随着我市智慧新城建设的不断深入,03专项及智慧新城发展步入深水区,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难、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不够等难题不断呈现。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物联网产业及智慧新城建设有法可依。

二、起草思路

通过学习借鉴全国其他地市智慧城市立法经验,我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拟定“1+N”的智慧城市立法条例体系。“1”是指制定《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主要规定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框架。“N”是指后期将制定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信息资源共享、大数据发展、物联网产业发展、智慧应用等各细分领域的立法条例。我市将力争成为继银川、杭州、济宁、大同等城市之后,全国第五个城市出台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的城市。在起草《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送审稿)》中,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遵循立法法规定。新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又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在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法精神的前提下,严格遵循《鹰潭市立法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是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致力从更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紧紧围绕市委“三大四聚”发展路径和“六强四动一保障”工作思路,加快打造“两都一城”,努力实现“小市大为、跨越赶超”,奋力谱写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的鹰潭篇章。

三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在《条例(送审稿)》制定过程中,始终秉持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邀请人大全程参与《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努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起草过程

一是拟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工作思路和方向。2019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起草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了由两位市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研究立法条例起草工作,协调重大问题。

二是广泛调研,摸清情况,起草条例草案。于2019年2月至5月,通过会议座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外出考察、文献研究、电话调研等方式广泛开展了智慧城市立法调研,实地考察了济宁、海口、银川、大同、太原、杭州等地市智慧城市建设情况,走访了市政府相关部门,详细了解国内其他地市智慧城市立法情况和我市各需求。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条例。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市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于2019年4月30日、5月29日、7月10日三次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区(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调研情况,邀请人大、市司法局、编制单位开展为期两天的“集中封闭式”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共分八章五十条,从总则、发展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智慧应用推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中附则主要对本条例施行日期做了规定,其他七章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

智慧城市建设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职责,需建立建设和管理协调机构和机制,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发展格局。《条例》第一章总则主要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条例》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本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智慧城市概念和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基本原则;二是建立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协调机构和机制,明确智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责,其中《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的规划编制、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联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二)突出规划引领作用

促进智慧城市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通过编制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条例》第二章发展规划从规划内容、编制程序及要求、发布程序等方面对我市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做出明确规定。在规划内容方面,《条例》第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在总体规划程序方面,“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数字经济等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规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条例》第十条规定“经批准实施的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公开发布”。

(三)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信息基础设施是智慧城市发展的物质载体,构筑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对促进智慧城市发展意义重大。《条例》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从两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网络基础设施、应用基础设施、感知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和方向,二是针对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共建共享、同步建设、公共设施开放、信息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其中为促进我市物联网发展,在感知基础设施方面,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进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公共建筑、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

(四)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成为党和国家最高战略之一,2018年4月20日,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结合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及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经济示范区等举措,《条例》第四章数字经济发展主要从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等领域做了规定:一是结合“网络先行、平台支撑、应用牵引、产业为本”的思想,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产业联盟等重要载体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分别对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产业联盟等智慧城市建设所需平台、基地建设进行了规定。其中针对公共服务平台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移动物联网等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等领域标准制定、测试认证、产业服务的能力,推进数字经济成果转移转化”;二是采取措施促进移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其中第二十四条从产业发展、技术应用、技术创新、产品推广等角度提出促进要求;三是推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的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规范智慧应用推广

我市智慧城市建设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重应用发展成效和群众获得感,着力推进信息技术和模式创新在民生服务、城市治理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切实增强城市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提高城市运行管理水平,提升政府行政履职效率,让智慧城市建设成果惠及全民。《条例》第五章智慧应用推广,一方面对公共信息交换平台、智慧城市决策指挥平台等共性平台建设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城市规建管、公共安全、监管、生态环境、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应用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其中针对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开展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强化智慧城市发展保障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是智慧城市建设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条例》第六章保障措施就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保障体系作了全面规定,涵盖拓展融资渠道、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建立智慧城市标准规范体系等措施:一是、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智慧城市建设资金……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智慧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项目资金支持;二是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智慧城市建设人才引进政策,组织引进智慧城市建设所需人才;三是公安机关及网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防御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四是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信息化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保障智慧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权益,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就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涵盖违反系统整合迁移、违反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违反数据共享开放及智慧城市建设管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肖伟青2周.jpg

我要举报
请选择原因(可多选)
提交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热心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