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一男子暴力抗法、袭击民警,判刑没商量!

2019-10-31 19:19:55 鹰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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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千万别以为自己多牛

如果不遵纪守法,没人可以帮你!

暴力抗法更是自不量力

日前,鹰潭中院就对一起因暴力抗法

恶意殴打执法人员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2日19时30分许,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局邓埠派出所民警陈某到建设路商贸巷124号被告人吴某出租屋内查处赌博行为,对吴某口头警告。吴某态度蛮横且拒不配合,与陈某发生拉扯,随后陈某走到屋外时,吴某手持菜刀冲向陈某并扬言要砍死陈某,并且攻击陈某头部

2019年1月24日21时许,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局邓埠派出所又接到举报称被告人吴某在出租屋内赌博。邓埠派出所民警毛某随即赶到现场,发现赌博行为后立即清理现场赌具,但遭到被告人吴某的阻拦。吴某扬言要弄死毛某,并冲向毛某朝其左眼、左脸部打了两拳,并不停地言语咒骂、威胁毛某,后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连续对毛某进行攻击。导致民警毛某左眼部位、左脸部位、右手受伤,协警员张某双手挫伤,协警员王某右手受伤。

法院审理

余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两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持械妨害公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鹰潭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在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对执法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切勿现场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对于情形恶劣的,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丽萍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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