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全面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2020-03-23 19:01:13 记者 袁国灵 通讯员 吴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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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市出台了企业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进行阶段性减免。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编辑:郑长红

校对:汪丽萍

审核:胡求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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