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物联网产业暨铜产业指南和鹰潭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2020-08-09 23:21:22 鹰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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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物联网产业暨铜产业指南

一、产业情况介绍

1.物联网产业

2017年9月13日,科技部、工信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签订《共同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框架协议》,江西把承接03专项试点示范作为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引爆点,将鹰潭作为核心基地,全力推进03专项试点示范工作和物联网产业发展。

鹰潭积极抢抓03专项试点示范的历史机遇,坚持以新理念引领、新技术支撑,统筹布局网络建设、平台搭建、应用示范、产业发展,迈出了“物联鹰潭、智赢未来”的加速度,物联网产业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盆景”到“风景”的华丽蜕变,走在了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前沿。到2019年底,全市物联网企业256家,其中制造类138家,物联网核心及关联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400亿元;鹰潭是国内首批5G商用城市之一;列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电子信息•物联网)示范基地,鹰潭高新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集群(物联网产业集群)纳入国家第一批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2019江西国际移动物联网博览会圆满成功;荣获全球智慧城市数字化转型奖和全球智慧城市中国区产业数字化转型奖,是中国唯一获两项殊荣的城市。

2.铜产业

资源禀赋优势。江西是我国铜资源的富集之地,铜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鹰潭正位于江西6座在产铜矿山的核心腹地,鹰潭处于全国铜主产区、消费地的黄金节点,3小时经济圈,集聚了全国60%以上铜冶炼、加工产能。

产业完备优势。全国设区市中,鹰潭铜企业最集中、产业链最完备、产品门类最齐全、后发优势最强劲。全市现有铜工业企业150余家,201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751.97亿元;完成电解铜产量112.6万吨,约占全国总产量的11.5%;铜材产量245.46万吨,约占全国的12.2%。

政策导向优势。2018年12月,工信部公布《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明确鹰潭为全国铜精深加工产业集聚区和有色产业转移重点布局区;2019年2月,江西省发布《江西省“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提出以鹰潭为核心区打造万亿级有色产业,未来将出台专项政策予以重点扶持,这里将成为中国铜产业政策洼地。

二、平台介绍(两园三区)

结合鹰潭基本市情与产业发展特点,形成了“两园三区”功能定位(“2”:铜和物联网新老两大支柱产业;“两园”:信江新区建设智慧科创园,鹰潭高新区建设移动物联网产业园;“三区”:贵溪市建设铜智能制造及智能家居产业示范区,余江区建设电子信息及智能穿戴产业示范区,龙虎山景区和月湖区建设智慧旅游及智慧金融应用示范区),以全域一体发展布局促进齐头并进发展态势。

1.智联小镇

智联小镇目前初步建成35万平方米智能终端标准厂房,1.5万平方米移动物联网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及1公里智创街区,通过招大引强,集聚了普华鹰眼、弘信电子等一批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入园建设; 欧菲炬能、鑫铂瑞等一批10亿级重大项目已经投产。

2.科创小镇

占地面积456亩,建筑面积26.9万平方米,投资20亿的智慧科创小镇已正式动工,将建设全市智慧新城数据中心、运营管理中心、成果展示体验中心,成为城市大脑中枢和物联网产业办公、研发、成果展示聚集地。

三、产业政策介绍

(一)《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打造特色鲜明的物联网产业集聚区,营造良好的物联网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指物联网企业是在鹰潭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的,并经认定通过的从事物联网及智能终端相关生产制造、研发集成与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等的企业。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入扶持政策

第三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厂房建设、购买、租赁、装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需购买土地建设生产厂房或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并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按约定投产,三年内任一年度增值税达500万元的,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设  补贴;三年内任一年度增值税达1000万元的,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

(二)购买标准厂房的,按照建设成本价格出让。

(三)租赁标准厂房的,自入驻装修之日起免交三年租金及押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但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四)企业首次对租赁、认购或自建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费按照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实际装修费低于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第四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新购置设备经第三方认定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10%予以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搬迁原有设备用于我市生产的,对企业设备搬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

第五条  新落户我市的研发集成、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和云服务型物联网企业自建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并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租赁办公楼并注册登记运行正常的,自入驻之日起按市场评估价全额补贴三年场地租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但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新购置设备的,前三年按其新增研发、检测等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三章  纳税奖励政策

第六条  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前三年内,按照年度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  智能终端制造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或年 增值税达到500万元的,前三年每年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后两年每年奖励150万元。

第八条  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

第九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生产要素补贴政策

第十条  生产制造企业在我市出口产品的,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的出口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新落户我市的智能终端生产制造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整机出口价格在15-30美元的,给予2元人民币/台出口货物物流补贴,出口价格在30美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元人民币/台。

第十二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照0.0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用气按照0.3元/立方米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用气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类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照0.0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物联网企业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安家补贴,提供80-15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并由人才服务地政府积极做好 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物联网企业新录用一线生产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300元/人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对在我市建立云计算中心的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类企业,由市政府协调运营商三年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资费收取网络带宽费用,差额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物联网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鼓励物联网企业上市、上新三板挂牌,对注册地在我市辖内的新上市、挂牌企业,在省财政奖励500万元和50万元的基础上,由企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按照规定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50亿元,对物联网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研发等给予重点支持。设立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物联网产业创业孵化类企业及项目进行扶持。

第五章  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同一年度科研技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比例给  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物联网相关科研项目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分别按照国家或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的15%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20万元、制定行业  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产品标准 创新贡献奖的物联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企业依据国家、行业、联盟团体等标准进行产品测试认证,测试认证机构免收企业费用的,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测试认证机构测试费用补助,单个产品测试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测试机构测试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市内物联网企业软硬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和示范工程优先选用目录内产品。

第二十四条  支持生产制造类物联网企业优先采购本地芯片、模组以及其他零配件,对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 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列入县级试点示范的物联网企业购买新技术或新产品进行改造升级的,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按照其采购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市级以上物联网改造、物联网应用示范的企业,市级财政再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根据我市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企业的合作协议,应用窄带物联网等网络的企业,经认定由市政府协调运营商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网络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物联网企业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制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市企业转型升级,从事物联网及智能终端生产制造、研发集成与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等,其新增投入及效益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除已明确资金来源的条款外,涉及固定资产投入、纳税奖励、生产要素补贴奖励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支出,科研创新、应用推广补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支出。

第三十条  本政策中,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可享受同类型多项补贴奖励的,执行金额最高的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鹰府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二)《鹰潭市促进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鹰潭市工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18-2021年)》,促进全市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做大规上企业盘子

(一)目标任务。

2019年全市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0户以上,规上企业总数达到350户以上;2020年净增100户以上,规上企业总数达到450户以上;2021年净增150户以上,规上企业总数达到600户以上。

(二)政策措施。

1.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省里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再各奖励6万元。

2.首次入规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区(市)实得部分(以入规前一年为基数,下同),由企业注册地区(市)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  分全额奖励;第三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

二、打造百亿企业方阵

(一)目标任务。

2019年全市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的企业2户以上;2020年新增过50亿元的企业5户以上,其中新增过100亿元的企业1户以上;2021年新增过50亿元的企业10户以上,其中新增过100亿元的企业3户以上。

(二)政策措施。

3.对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企业,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

4.市、区(市)国有工业投融资公司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区(市)各国有工业投融资公司针对入库企业开展的业务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业务总额的30%。

5.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入库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年度贡献奖”,并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价值50万元左右的商务车1辆;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由市政府授予“年度突出贡献奖”,并一次性奖励价值100万元左右的商务车1辆。

三、培育精品企业梯队

(一)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1年,全市新增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0家以上,总数达100家左右。

(二)政策措施。

6.对首次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或经国家级行业组织认定为行业领域前十强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引导铜企业上下游配套

(一)目标任务。

2019年力争全市30%以上铜工业企业形成上下游购销关系,市属企业30%以上铜产品购销在本市实现;2020年力争全市50%以上的铜工业企业形成上下游购销关系,50%以上铜产品购销在本市实现;2021年力争全市80%以上的铜工业企业形成上下游购  销关系,80%以上铜产品购销在本市实现。

(二)政策措施。

7.市属铜工业企业向无资产关联的本市铜工业企业直接采购铜产品(不含粗铜、废旧铜,下同),年采购量达2万吨以上、4万吨以下,且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的,对超出2万吨部分按全年销售均价的0.3‰给予奖励;年采购量达4万吨以上的,对超出4万吨部分按全年销售均价的0.4‰给予奖励。

8.市属铜工业企业通过市、区(市)国有或国有控股铜贸易平台公司采购铜产品,年采购量达2万吨以上、4万吨以下,且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的,对超出2万吨部分按全年销售均价的0.4‰给予奖励;年采购量达4万吨以上的,对超出4万吨部分   按全年销售均价的0.5‰给予奖励。

9.本市铜企业上下游采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采购企业注册地区(市)级财政按3:7分担,单户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0.江铜集团(含在鹰子公司)向市属铜工业企业采购、销售电解铜及其它铜材产品,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三)鹰潭市铜产业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激发全市铜产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鹰潭“世界铜都”软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产业创新券是由政府向铜企业(含其它有色金属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用于鼓励市内有产品研发、技术攻关需求的铜企业,向江西先进铜产业研究院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咨询、检测及智能化、信息化改造等科技服务,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落地和企业创新升级。

第三条  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 江西理工大学共建江西先进铜产业研究院方案》,自201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券兑现。

第四条  申请创新券补助的企业,必须是在鹰潭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铜及其它有色金属生产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创新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

各区(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铜产业创新券并出具创新券推荐意见。提出申请的企业需填写创新券认领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新成立企业不需提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江西先进铜产业研究院科技服务协议,企业信用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立项。

创新券办公室受理各区(市)创新券推荐意见后,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企业申领条件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由创新券办公室及时向申请企业发放创新项目立项书及创新券。

(三)结题评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创新券申领企业向创新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创新券办公室收到企业结题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补助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并对项目经费投入的

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创新券办公室会议研究认定,发放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企业申请结题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3.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4.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提供往来银行账单;

6.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四)资金兑付。

企业根据双方技术服务合同,将创新券兑现确认书交付江西先进铜产业研究院。市财政局根据创新券兑现确认书,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江西先进铜产业研究院。

第七条 创新券兑现额度为创新券办公室组织评审核定的项目创新投入额的50%,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自发放之日起超过2年未通过结题评审的,自动作废。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领一次创新券。

第十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存在欺骗与失信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四)《关于支持铜产业稳定发展十一条政策措施》

1.加大铜供应链金融支持力度,市、区两级国有铜供应链平台业务资金扩增至20亿元,其中市工业控股公司5亿元、贵溪市平台10亿元、余江区平台2亿元、高新区平台3亿元。鼓励贵溪市、鹰潭高新区铜供应链平台推行“存铜融”供应链模式,通过“锁量不锁价、点价不结算”的方式,对铜企业前期高价位库存进行置换,保障企业资金周转。

2.自2020年4月1日起,整体下调铜供应链金融业务综合费率,市属各国有供应链平台综合费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切实让利给铜企业。费率下调期间,由各国有铜供应链平台所属地财政按当期供应链业务贷款资金的1%给予平台运营费用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3个月。3.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市属铜工业企业,按2020年4月-6月市属铜工业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总额的7%给予临时补贴扶持,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相关区(市)按5.5:4.5比例分摊。

4.“财园信贷通”贷款额度实行差异化管理,单户铜工业企业贷款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重点骨干铜企业贷款额度按省 财政厅新出台政策执行

5.支持铜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2020年度安排工业创新券补助资金6000万元,其中对铜企业技术创新、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不少于4000万元。

6.积极帮助铜工业企业降低铜原料采购成本,争取废铜原料进口指标。自2020年4月1日起,对在鹰潭销售的电解铜,由市属铜工业企业所属地财政按铜工业企业实际采购价与上海有色网鹰潭铜价差额给予物流补贴;市本级财政对在鹰潭铜期货仓库卖出交割的铜给予120元/吨的物流补贴,吸引更多的铜资源流入,补贴期限暂定为3个月。

7.对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下的小型铜工业企业向经财政部 批准具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短期 出口信用保险,实行应保尽保且给予保费100%补贴;对市属非小型铜工业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省补贴的基础上由铜工业企业所属地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保费不超过20%、最高10万元补贴支持。

8.组建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为企业融资提供便捷、一站式服务。实行涉铜企业差异化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铜精深加工企业。对生产经营正常的铜工业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稳定铜企业的信贷存量;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还本付息遇到困难的铜工业企业,给予展期、续贷等支持。国家铜及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市属铜工业企业铜及铜产品检验检测业务一律按规定标准 减半收费。着力提升进出口通关效率,实施“汇总征税”模式报关,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税即可。支持开展铜产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铜原材料。

9.全面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税费及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按实事求是、应纳尽纳的原则,确保非高耗能行业的铜工业企业及时享受电价95折优惠。

10.鼓励各乡(镇、街道)、劳务中介、职业学校等帮助铜工业企业招聘员工,介绍新员工与铜工业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3个月的,由企业所在区(市)给予招工补贴1500元/人;满6个月以上的,补贴2000元/人。

11.建立市政府市长任“链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链长”的铜供应链协同和铜产业链帮扶机制,定期专题协商,统一协调调度。发挥驻企特派员“指导员、宣传员、服务员”作用,精准宣传解读政策,强化企业帮扶服务,确保政策红利快速充分释放,推动铜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政策条款有明确期限的按明确期限执行,未明确期限的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如与我市现有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鹰潭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鹰才计划”,进一步引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以用为本、重在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突出主体。企事业单位是人才引进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人才引进、搭建平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高效便捷。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引进方式。人才引进主要采用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刚性引进是指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柔性引进是指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实行合同制管理,定时或不定时来我市兼职、咨询、短期聘用、项目合作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协议待遇,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指以下四类人才:

A类国家级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相当于同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名师;相当于同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赣鄱英才555工程、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的拔尖人才;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相当于同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高级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职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高级人才;经认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相当于同层次的高级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拥有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库或省发展规划内的重点项目,对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三)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都应属于本办法引进对象范围。核心成员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团队。

(四)团队核心成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项目实施周期的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五条 对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

(一)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A、B、C、D类人才分别按每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每个团队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发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示范引领效应,每培养1名符合A、B、C、D类条件的我市本地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在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数内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可享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落户办理、职称评定、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对全职引进的A、B类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根据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分3年兑现,给予A类人才100万、B类人才60万;对全职引进的C、D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5年且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享受购房补贴,根据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分3年兑现,给予C类人才40万、D类人才20万元。

第六条  创新扶持。为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科研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项目资助、创新成果奖励。

(一)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对来我市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优先提供建设土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60万元、20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60万元、2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10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

(二)科技项目资助。对为我市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各类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的,按照国家或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创新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的,给予创新团队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按照省奖励金额1:1给予创新团队配套奖励。

第七条 创业支持。为高层次人才(团队)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启动资金资助、办公补贴、股权投资。

(一)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对来我市创业的,优先提供办公用房,按企业实际出资额大小提供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3年内免租金。

(二)资金资助。对来我市创业投资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按项目进展分期拨付。同时,提供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三)股权投资。依据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申请和其创业项目的需求,给予项目注册资本20%的股权投资,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申报。用人单位填写《鹰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审核认定申报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社局。

第九条 认定。A、B、C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核发《鹰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卡》;D类人才、高层次人才团队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并核发《鹰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凭《鹰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服务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和服务便利。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本办法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励补贴所需经费由鹰潭市本级财政和受益财政按2:8比例负担;对用人单位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补贴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由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同一事项已获市政府资助、补贴、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成立引才工作机构,安排引才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编辑:汪丽萍

校对:郑长红

审核:肖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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